(2015)金法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福与王金虎、王彦春、李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王金虎,王彦春,车瑞琴,李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法执字第166号申请人王福。被执行人王金虎。被执行人王彦春。被执行人车瑞琴。被执行人李叶。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福申请执行王金虎、王彦春、李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金虎、王彦春、李叶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5490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费732元已缴纳。申请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华审 判 员 陈 毅代理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