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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法执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付秀山与薛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法执字第506号申请人付秀山,男,1950年11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薛建军,男,1972年8月16日生,汉族。申请人付秀山与被执行人薛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公证处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郑上证执字第4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付秀山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薛建军将其名下位于郑州市上街区汝南路xx号院xx号楼xx单元xxx号的房屋过户于申请人付秀山以抵偿其所欠债务。被执行人薛建军所欠债务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5)郑上证执字第506号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江发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洪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