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法执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付秀山与薛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法执字第506号申请人付秀山,男,1950年11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薛建军,男,1972年8月16日生,汉族。申请人付秀山与被执行人薛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公证处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郑上证执字第4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付秀山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薛建军将其名下位于郑州市上街区汝南路xx号院xx号楼xx单元xxx号的房屋过户于申请人付秀山以抵偿其所欠债务。被执行人薛建军所欠债务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5)郑上证执字第506号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江发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洪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