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商民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商民初字第00163号原告刘某,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果晓宇、李奎,北京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1983年8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汉俊、李勇,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龙 炜人民陪审员 孙 伟人民陪审员 曾红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虹速 录 员 任子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