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袍民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小潭村村民委员会、毛连友与毛连友、姚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民初字第1095号原告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小潭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叶国萍。被告毛连友。被告姚静。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小潭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毛连友、姚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小潭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小潭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小潭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小潭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吕小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佳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