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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方德和与谢中溪、方美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德和,谢中溪,方美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方德和,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执行人谢中溪,男,196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执行人方美香,女,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方德和与被执行人谢中溪、方美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4)云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方德和于2015年4月20日向云霄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谢中溪、方美香偿还借款人民币260000元及利息,代垫诉讼费人民币520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执行措施,查明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霄县人民法院(2015)云执行字第20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耀辉审判员  王建顺审判员  何国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沛欣附注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