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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9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沈志群与张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志群,张振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9641号原告沈志群,男,1963年6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委托代理人陈楚裕,上海元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殷清波,上海元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振宇,男,1972年8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沈志群与被告张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徐新健代理审判员  陈献茗人民陪审员  童笑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海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