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执字第9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周金洋、王山麟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907-2号被执行人周金洋,曾用名“蒋加高”,无业。被执行人王山麟,苏州新陆静电喷涂有限公司股东。被执行人人缪红,无业。被执行人人沈永明,无业。被执行人邱贵客,无业。被执行人邱贵宾,无业。被执行人游建雄,无业。本院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的(2012)亭刑初字第0014号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交纳罚金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邱贵客的车辆正在处置过程中,处置资产需要一个过程,其它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9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亚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