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02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陕西汽车集团长沙环通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彭格柱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汽车集团长沙环通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彭格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2227号原告陕西汽车集团长沙环通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干杉镇长安村。法定代表人盛利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世伟,男,197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彭格柱,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云恒,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汽车集团长沙环通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格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汽车集团长沙环通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汽车集团长沙环通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陕西汽车集团长沙环通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晏晓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高添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