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内东民初字第18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闵燕与张永兵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859号原告闵某,女,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被告张某甲,男,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原告闵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闵某诉称:与被告于2002年4月登记结婚,2003年3月生育一子张某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性格不合,被告脾气暴躁,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多次打骂原告。原告于2011年12月5日起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4年7月15日起诉离婚后撤诉。现夫妻感情破裂,故再次起诉请求离婚,诉讼费用被告承担。被告张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4月登记结婚,2003年3月生育一子张某乙。原告诉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性格不合,被告脾气暴躁,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多次打骂原告,原告于2011年12月5日起与被告分居至今,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同时查明,原告曾于2014年7月15日向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诉。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至今多年,说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生育一子,应享受这来之不易的幸福生活,共同携手走下去。现原、被告夫妻感情虽出现了裂痕,但只要双方能够做到互谅互让,彼此尊重对方,建立良好的家庭观念,正确处理好双方性格、脾气上的差异,是能重修于好的。庭审中,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本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闵某的离婚请求。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闵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杨维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