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佘媛媛与王玮、朱继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媛媛,王玮,朱继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668号原告:佘媛媛。被告:王玮。被告:朱继涛。本院在审理原告佘媛媛诉被告王玮、朱继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佘媛媛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佘媛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佘媛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5.00元,由原告佘媛媛自愿负担。审判员 胡小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凡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