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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三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彭秋玉与向海燕、向黎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秋玉,向海燕,向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三初字第33号原告彭秋玉。委托代理人向波。被告向海燕。委托代理人杜树谷。被告向黎明。原告彭秋玉诉被告向海燕、向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秋玉的委托代理人向波,被告向海燕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树谷,被告向黎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秋玉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彭秋玉撤回本案的诉讼,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秋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60元,减半收取12080元,由原告彭秋玉承担。审 判 长  彭四海审 判 员  龙声波人民陪审员  杨国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广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