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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1224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横民初字第025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李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33万元;本案件受理费3120元,由被执行李某某负担1560元。2015年9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485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在长安银行横山县支行、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有工资收入,于2015年9月23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某在长安银行横山县支行的工资账户6214481001060063705的全部存款;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的账号:6225061011013478003的全部存款。至扣足案款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1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