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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马民初字第24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泸州市龙马潭区锦瑞建材有限公司与张刚、四川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龙马潭区锦瑞建材有限公司,张刚,四川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2464号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锦瑞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容。被告张刚。被告四川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俊田。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锦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刚、四川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锦瑞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锦瑞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市龙马潭区锦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本院减半收取26元,诉讼保全费170元,共计19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