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42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麻德举与麻金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德举,麻金强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4237-1号原告:麻德举,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德飞,萧县马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麻金强,农民。本院受理原告麻德举诉被告麻金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德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