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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付克菊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菊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44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菊,女,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太青乡田冲村王家堰片2组02004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岗厦东三坊39号103房,无固定职业。因本案于2015年6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检刑诉(2015)第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菊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始,蔡广源伙同夏伟、张洪静、陈安生等人(均因本案已被判刑)在深圳市福田区水围村金港豪庭经营品茗阁茶馆,茶馆内共有八个房间,后蔡广源等人在其中的桃花村房、快活林房、二龙山房开设麻将赌档,纠集赌客在上述三房间内以打麻将方式进行赌博并提供赌具及筹码等,每局按赢家赢钱金额的5%抽头渔利。被告人付某菊在品茗阁茶馆负责招待赌客以及充当“顶角”,在赌客人员“四缺一”的情况下随时顶替空缺人员,让麻将牌桌运行起来,“顶角”按小时收取工资。2014年6月,被告人付某菊以现金人民币10万元入股,蔡广源等人在深圳市福田区水围村金港豪庭经营品茗阁茶馆开设的赌场,每天接受由蔡广源分配的人民币300元至1000元不等的赌场分红款。2014年9月25日22时,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查获深圳市福田区水围村金港豪庭经营品茗阁茶馆内的赌场,并抓获蔡广源等人以及参赌人员十余人,同时缴获涉案的赌具、赌资若干。2015年6月19日,被告人付某菊主动到深圳市公安局福保派出所投案。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付某菊的身份材料及前科查询信息、情况说明、同案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蔡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付某菊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付某菊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付某菊当庭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菊犯开设赌场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菊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华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