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岢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永滨与买买提阿布都拉、被告新疆和田地区卡尔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滨,买买提阿布都拉,新疆和田地区卡尔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岢民初字第346号原告杨永滨,男,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委托代理人王世杰,男,山西况有云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买买提阿布都拉,男,维吾尔族,住新疆策勒县。被告新疆和田地区卡尔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法定代表人吐尔孙尼牙子加帕尔,男,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浦支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法定代表人杨博,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滨与被告买买提阿布都拉、被告新疆和田地区卡尔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滨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杨永滨负担。审判员 段宏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亚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