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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城民初字第2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兰立书与李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立书,李忠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2142-1号原告:兰立书,女,生于1951年6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骁,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忠香,女,生于1963年9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立书与被告李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兰立书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李忠香的房屋予以查封,并由吴正礼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兰立书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李忠香所有的位于雅安市雨城区挺进路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雅房权证监证字第00898**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吴正礼用于担保的雅安市雨城区羌江南路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雅房权证市字第00239**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为转让、抵押、赠与等权利处分行为。查封期限届满前,未申请延长期限的,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雅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文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