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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月英与王志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李月英,女,1942年7月15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被执行人王志环,男,1950年12月7日生,汉族,泽州县南村镇人。李月英与王志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依法作出(2014)泽民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李月英依据该调解书的第二项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志环归还其2015年5月30日到期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43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志环的财产进行了查询,除在银行扣划王志环5600元存款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其未履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137900元、申请执行费2053元,申请执行人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泽执字第3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张富生执行员  靳利方执行员  崔红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