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29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殷某某与被告威海盛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XX,威海盛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王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2915-1号原告殷XX。委托代理人王传福,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盛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海滨中路16号A404室。法定代表人王立群,董事长。被告王XX。本院在审理原告殷XX与被告威海盛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王XX名下位于烟台市芝罘区二马路103号2406室房产,并由山东慧缘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XX名下位于烟台市芝罘区二马路103号2406室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佃晓人民陪审员 丛双胜人民陪审员 宋吉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