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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执异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案外人李道渭异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芳,张书东,李道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历城执异字第57号案外人李道渭,住济南市历下区。申请执行人刘桂芳,住济南市历城区。申请执行人张书东,住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李道来,住济南市历城区。本院在执行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世界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21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李道来名下位于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街道办事处南滩头村517号的宅基地一处。现案外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李道渭异议称:法院查封的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街道办事处南滩头村517号宅基地是其分家所得,归其所有,请求法院停止对该宅基地的执行。经审查,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街道办事处南滩头村517号的宅基地在国土登记机关登记的所有人为被执行人李道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中,对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权利人。因争议的宅基地在登记机关登记的使用权人为被执行人李道来,故本院在执行李道来的案件中查封该宅基地并无不当,案外人的异议不成立。案外人主张其是该宅基地的实际使用权人,应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李道渭对查封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街道办事处南滩头村517号宅基地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审判长  刘克成审判员  李延义审判员  周明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