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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高民申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尚利琼与阮秀飞不当得利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尚利琼,阮秀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高民申字第12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尚利琼,女,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麻园新村**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阮秀飞,女,195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八寨镇木樨村*组**号。再审申请人尚利琼因与被申请人阮秀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毕中民终字第1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尚利琼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凌武代理审判员  张信梁代理审判员  刘 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秦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