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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终字第4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杨爱女与固原市原州区八方商贸城财产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爱,固原市原州区八方商贸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终字第43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爱女,女,1976年1月23日出生,回族,文盲,农民,宁夏中卫市人,住该市海原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原市原州区八方商贸城。地址:原州区。法定代表人马保海,该商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德志,萧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杨爱女、固原市原州区八方商贸城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5)原民初字第1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杨爱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杨爱女上诉的部分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杨爱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俊良审 判 员  刘秀萍代理审判员  朱彦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傅美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