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民初字第0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吴某与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史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1661号原告吴某,男,农民。被告史某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8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 判 长 张文静审 判 员 朱奋强代理审判员 马 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