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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民初字第0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吴某与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史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1661号原告吴某,男,农民。被告史某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8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 判 长  张文静审 判 员  朱奋强代理审判员  马 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