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孔新权与谢宏光、李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新权,谢宏光,李媛,陈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孔新权。被执行人谢宏光。被执行人李媛。被执行人陈国伟。申请执行人孔新权与被执行人陈国伟、李媛、谢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江民初字第76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孔新权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5年6月10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国伟、李媛、谢宏光有存款、地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谢宏光所有的位于合山市合山矿务局建安小区5栋4-8号的房产因涉本院另一案件已被查封。同时,申请执行人孔新权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江县人民法院(2014)江民初字第7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柳江县人民法院(2014)江民初字第7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的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桂勇助理审判员 覃桂茶助理审判员 农于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荣开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