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执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高守珍与毛淑菊、郝原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守珍,毛淑菊,郝原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原执字第338号申请执行人高守珍,证件号码410103195903182428。被执行人毛淑菊。被执行人郝原北。高守珍与毛淑菊、郝原北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郑州黄河公证处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毛淑菊、郝原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高守珍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毛淑菊、郝原北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毛淑菊、郝原北的财产进行了查证:1、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予以序查封。2、经查个人无存款信息。3、经查无车辆信息4、经查无股权信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毛淑菊、郝原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高守珍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毛淑菊、郝原北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高守珍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