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执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周明亮与余长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明亮,余长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执字第00372号申请执行人周明亮,男,生于1976年1月22日,汉族,湖北省郧县人,村民。被执行人余长飞,男,生于1979年1月30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397号周明亮与余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余长飞支付申请执行人周明亮现金125000元(含执行费),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周明亮自愿放弃,并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3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永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