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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西执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周明亮与余长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明亮,余长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执字第00372号申请执行人周明亮,男,生于1976年1月22日,汉族,湖北省郧县人,村民。被执行人余长飞,男,生于1979年1月30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397号周明亮与余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余长飞支付申请执行人周明亮现金125000元(含执行费),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周明亮自愿放弃,并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3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永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