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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终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闫礼红、何士民与张邦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8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闫礼红,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士民,男。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天锁,卢氏县东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邦成,男。上诉人闫礼红、何士民与被上诉人张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5)卢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闫礼红、何士民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闫礼红、何士民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闫礼红、何士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上诉人闫礼红、何士民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俊洁审判员  王永建审判员  宋东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郎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