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490号原告陈某。被告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王良杰审 判 员 陈少锋人民陪审员 赵国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