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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490号原告陈某。被告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王良杰审 判 员  陈少锋人民陪审员  赵国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