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兰香与黄甘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127号原告杨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黄琛,广东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依法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戴珊珊(代)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