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杨根喜与蔡子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根喜,蔡子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487号原告:杨根喜,居民。委托代理人:邹友富,东台市廉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子健,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负责人:朱礼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凯,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根喜与被告蔡子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根喜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根喜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根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杨根喜负担。审判员 张少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