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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立民终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苏庆德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庆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立民终字第24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苏庆德。上诉人苏庆德起诉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2015)临立民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完毕。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规定,本案诉请为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属土地使用权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先行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诉,因此,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范围,裁定对苏庆德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苏庆德不服该裁定,上诉称,本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上诉人于1982年签订《林业生产责任制合同书》取得了步厄坪大路底的山林地承包经营权。国土资源局《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不作为土地权属案件受理”,一审裁定将本案作为土地权属案件处理不妥。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临桂县法院立案审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苏庆德起诉要求确认五通镇步厄村委会步厄二队一组争议林地(步厄坪大路底)承包权属原告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中,上诉人起诉要求确认争议林地承包权的归属,该纠纷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案件的范围,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上诉人苏庆德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永群审 判 员  杨 红代理审判员  李慧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