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027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西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田春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西村村民委员会,田春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2724号原告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西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梁海军,该村委会主任。地址: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被告田春阳,男,汉族,50岁,延安市宝塔区人,住延安市宝塔区新洲小区靠公园*楼。原告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西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田春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田春阳准确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西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延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 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