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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民一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民一初字第575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韩建波,山东海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吴 超人民陪审员  宣良训人民陪审员  苟学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