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民一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民一初字第575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韩建波,山东海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吴 超人民陪审员 宣良训人民陪审员 苟学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