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付峰与傅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252号原告付峰,男,汉族。被告傅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峰诉被告傅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峰以需搜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付峰负担。审判员 雷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