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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高民申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远红与陈开有委托合同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远红,陈开有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高民申字第13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远红,男,1978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威宁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开有(曾用名陈开友),男,1974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再审申请人张远红因与被申请人陈开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毕中民终字第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远红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其他个人持被申请人出具的证明向兴旺煤矿借得10万元属实,但并非受被申请人委托所借,该案不存在委托的事实。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张远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的规定,张远红持盖有被申请人印章的证明向兴旺煤矿索要工程款,系取得被申请人授权后的委托行为,双方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张远红部分完成被申请人索要工资的委托后,索要的工资扣除上诉人已发放的工人工资27000元及张远红的代班工资3200元后,余款69800元应返还给被申请人,一、二审判决据此判决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张远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拟裁定如下:驳回张远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志才代理审判员  王 斌代理审判员  韩显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 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