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唐民一初字第2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曲某甲、曲某乙为赡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曲某甲,曲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2133号原告张某某,女,193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曲某甲,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曲某乙,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曲某甲、曲某乙为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因病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判员  刘家相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