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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章国明与佛山市南海阁登木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国明,佛山市南海阁登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094号原告:章国明,男,汉族。被告:佛山市南海阁登木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ALMTAIWEAFAISALABDULLAHI。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了上列原、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10月1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阁登木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章国明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案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国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因本案是撤诉结案,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而减半收取),由原告章国明负担,原告应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审 判 员  刘俊霞人民陪审员  钟晓明人民陪审员  彭映辉二○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