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川执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西玲与李晓鹏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西玲,李晓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川执字第00093号申请执行人王西玲。被执行人李晓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西玲与被执行人李晓鹏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4)洛川民初字第006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并于2015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李晓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晓鹏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782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167元。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晓鹏系洛川县财政局干部,有工资收入。2015年7月6日,对被执行人李晓鹏在中国农业银行洛川县支行凤栖分理处的工资账号(卡号:9456004600XXXXX)予以冻结。因被执行人李晓鹏除工资外再无其他收入且工资在冻结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5)洛川执字第000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郭万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常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