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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16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胡跃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1657号申请执行人胡跃初。被执行人王承辉。被执行人刘湘玲。被执行人周立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跃初与被执行人王承辉、刘湘玲、周立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09)岳民初字第009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辉霞审判员  毛万兵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卓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相关法律条文1、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2、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3、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