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乾民初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倪海江与被告刘丙臣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海江,刘丙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626号原告:倪海江,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刘丙臣,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海江与被告刘丙臣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海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5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50元。审判员 查 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