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驻执异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孙献法、江苏中原兴茂绒业有限公司等与孙小虎、阮海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献法,江苏中原兴茂绒业有限公司,李留恩,孙小虎,阮海娟,江阴大不同服饰有限公司,确山县天河雪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驻执异字第24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孙献法。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苏中原兴茂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法定代表人孙献法,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留恩,男,196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小虎,男,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阮海娟。被执行人江阴大不同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法定代表人孙献法,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确山县天河雪绒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法定代表人阮海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李留恩申请执行孙献法等六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献法、江苏中原兴茂绒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献法、江苏中原兴茂绒业有限公司异议称,其与申请执行人李留恩所签订的落款日期为2015年2月12日的抵押合同是申请执行人故意所做的假日期,实为2015年2月15日,在黄蕾、崔艳丽等五人通过法院查封保全之后,该抵押合同属无效合同。因此,强烈要求对所抵押的13吨羊绒停止执行。本院经审查查明,李留恩申请执行孙献法等六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2015年5月11日,本院向六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于2015年5月21日扣押了二异议人的部分羊绒物品。现本案正在执行中。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孙献法等羊绒财产的执行,是本院依法所进行的强制行为,与其双方所签抵押合同有效与否没有法律关系。孙献法、江苏中原兴茂绒业有限公司所述异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孙献法、江苏中原兴茂绒业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喜禄审 判 员  赵严岭代理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