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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三民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董风侠与李林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风侠,李林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三民初字第492号原告董风侠,女,汉族,1974年生,住河南省伊川县白元乡。被告李林知(曾用名李曾用),男,汉族,1967年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风侠诉被告李林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风侠于2015年10月13日以原、被告已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林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风侠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林知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风侠撤回对被告李林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为2525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共计4295元,由原告董风侠负担。审 判 长 王 磊人民陪审员 黄 珊人民陪审员 曹军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会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