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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柳德生、柳胜发等与黄修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修全,柳德生,柳胜发,柳友发,柳建发,柳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10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修全。法定代理人:黄昆,出。法定代理人:罗丽华,出。委托代理人:汪冶蒙,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梅占春,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德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胜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友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建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军。上列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瞿德伟,现居武汉市汉阳区月湖堤274号15户。上诉人黄修全因与被上诉人柳德生、柳建发、柳友发、柳胜发、柳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修全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修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修全撤回上诉,双方都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964.5元,由黄修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童新审判员  潘捷审判员  万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