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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西安德高印染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省嘉鱼盛宇家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德高印染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嘉鱼盛宇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34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德高印染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一路中段西安德高佳美印染设备有限公司办公楼201室。法定代表人楚建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省嘉鱼盛宇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鱼县鱼岳镇十井铺村。法定代表人曾上教,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西安德高印染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省嘉鱼盛宇家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省嘉鱼盛宇家纺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3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春峰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张朝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