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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执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黑龙江汇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林东民(英文名LIM TUAG MIN)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汇博投资有限公司,林东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执字第387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汇博投资有限公司(原黑龙江中惠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烟台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尹会涞,董事长。被执行人林东民(英文名LIMTUNGMIN)男,马来西亚人,护照号A2056313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哈民涉外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黑龙江汇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林东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汇博投资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证实被执行人林东民属于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哈民涉外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发现被执行人林东民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孔庆宇代理审判员  李永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