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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川执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祝富与被执行人刘秀琴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祝富,刘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川执字第00082号申请执行人王祝富,男,汉族,1940年9月20日出生,高中文化。被执行人刘秀琴,女,生于1956年8月15日,汉族,小学文化。申请人王祝富于2015年6月29日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5)延川民初字第0031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王祝富与刘秀琴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16.95万元,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秀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刘秀琴在银行无存款、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无公司及股权登记,法院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在社区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5)延川民初字第0031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改幸审 判 员  高维灵代理审判员  殷小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