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先亮与张其坤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01315号原告张先亮,农民。委托代理人涂涛,淮阳县郑集乡中心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张其坤,农民。原告张先亮诉被告张其坤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先亮及其委托代理人涂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其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2014年期间因生意来往,发生欠款纠纷,被告张其坤于2014年3月16日写了总欠条共75570元,在2014年期间被告以实物顶账的方式陆续还款22400元,下余5317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就是以没有钱为由不还款。要求判令被告归还欠款5317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其坤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先亮从事猪饲料经销,被告张其坤于2013年至2014年期间在原告处买饲料,双方后经结算,被告张其坤共计欠原告张先亮饲料款75570元。被告张其坤出具欠条后,给付原告现金5000元,并以货物抵偿欠款的方式给付原告张先亮17400元,下欠53170元经原告张先亮多次催要,被告张其坤未还,原告为此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欠条、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张其坤在原告处购买饲料,下欠原告张先亮饲料款75570元,由被告张其坤为原告张先亮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被告张其坤在出具欠条后,已归还原告张先亮22400元,应从欠款中予以扣除,下欠53170元被告张其坤应予以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其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先亮饲料款53170元。案件受理费1129元,由被告张其坤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海领审 判 员 张振忠人民陪审员 汤培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彭东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