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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54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余央再与慈溪市立瑜电器厂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央再,慈溪市立瑜电器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5456-1号申请执行人:余央再。被执行人:慈溪市立瑜电器厂。代表人:罗建立。本院执行在(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435号余央再与慈溪市立瑜电器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已受偿7650元,尚有50000元未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54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晓 东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峰(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