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蛟民二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学贵诉被告于志恒、张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贵,于志恒,张树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二初字第595号原告:陈学贵,男,48岁。被告:于志恒,男,49岁。被告:张树华,男,4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贵诉被告于志恒、张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学贵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学贵负担。审判员  冷启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 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