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民二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学贵诉被告于志恒、张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贵,于志恒,张树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二初字第595号原告:陈学贵,男,48岁。被告:于志恒,男,49岁。被告:张树华,男,4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贵诉被告于志恒、张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学贵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学贵负担。审判员 冷启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 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