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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瓯支行与许胜泽、余小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瓯支行,许胜泽,余小连,吴锡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403号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瓯支行。负责人:金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时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剑。被告:许胜泽。被告:余小连。被告:吴锡虎。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瓯支行与被告许胜泽、余小连、吴锡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一、被告许胜泽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息(利息按月利率8.5‰从2014年12月21日计算至2015年3月15日止,逾期利息从2015年3月16日起按月利率11.9‰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复息以2014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2015年3月15日止的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1.9‰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15年6月29日复息为1019.73元);二、被告吴锡虎、余小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复息变更为:复息以2014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2015年3月15日止的合同期内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1.9‰计算至2015年6月29日为1019.73元;其他诉讼请求不变。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4月12日,被告余小连向原告(原称为浙江永嘉农村合作银行东瓯支行)出具保证函一份,承诺为被告许胜泽在2013年4月12日至2015年4月11日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200000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融资债权、利息、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2013年4月15日,被告许胜泽与原告签订《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载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额度为20万元;借款人使用上述借款额度的期限为2013年4月15日至2015年4月11日;单笔借款利率根据借款发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贷款利率上浮70%确定;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4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该笔借款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许胜泽在借款人处签字并捺印确认,被告吴锡虎在保证人处签字并捺印确认。2014年6月6日,被告许胜泽在循环借款额度内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6月6日至2015年3月15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8.5‰。同日,原告支付被告许胜泽借款本金200000元。借款后,被告许胜泽支付利息至2014年12月20日,未如期支付原告剩余借款期限内利息4744.68元,亦未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被告余小连、吴锡虎未履行保证责任,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胜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瓯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4744.68元、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为基数从2014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11.9‰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及复息1019.73元;二、被告余小连、吴锡虎对上述款项(含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11元,由被告许胜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海鸥人民陪审员  金景月人民陪审员  李世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黄燎铖 关注公众号“”